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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十窍门”

作者:芦溪县人民法院 易新华 刘信斌  发布时间:2009-07-13 15:03:31


    民事线上工作的审判法官在处理民事纠纷时,都希望调解结案,达到“案结事了”。然而怎样才能做到调解结案(当然一些案件也存在难以调解的情况),笔者通过多年的审判实践,总结如下“十窍门”: 

    掌握焦点。审判员接手民事案件后,应该全面审查民事诉状及民事答辩状(或口头陈述)的内容,了解掌握产生纠纷的原因和争执焦点,分析不能自行和解的差距,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

    洞察心理。在开庭前,主审法官应该有目的地分别找原、被告询问,摸清了思想脉络。如有的是为争气,有的是为争面子,有的是为某一事等等,对症下药。

    奠定基础。在调解中要注意察颜观色,有的当事人态度粗暴横蛮,有的和颜悦色,对前者要适时引导,防止矛盾激化,一定要使双方进入平静状态,为调解奠定气氛和基础,不宜一味指责,否则于事无补。

    法理结合。在做当事人工作中,既要论法,彰显法的严肃与权威,又要论理,谈为人处世,谈人情世故,谈和谐相处的意义,入情入理,让当事人懂得法之利害,了解理之内函——有理行千里,无理寸步难行,自觉接受调解。

    疏堵并举。疏即疏导,帮助当事人“解结”,既可循循诱导,也可苦口婆心。让当事人向调解共识上靠拢。堵即对不合理的要求或与本案无关的话要加以说服制止,防止本末倒置,离题万里,浪费时间,达不到效果。

    抓住机遇。一旦发现当事人有“退让”、“软口”或双方家属有调解的意愿,不能放弃,要抓住战机,牺牲休息时间,力促调解。绝忌“下次再来”等待拖拉,防止返生。

    宜粗勿细。办案重证据是我们的原则,但在调解中,只要双方不过份争执,同意调解,对一些证据可采取宜粗勿细的态度。如果坚持 “以证据定案”,反而使问题越争越深,陷入被动的死胡筒。

    歪打正着。对一些纠纷,我们可采用此法能取得预想的效果,即选取同类型的判决案件,以案说法,暗示如果不听劝导,结局同殊。让当事人背靠背明白反思,只有调解才能“双赢”,从而步入调解轨道。

    多方发动。在开庭审理前或中聘请亲属长辈、双方好友或乡、村调解组织一起参与做工作,开导启迪当事人思想,让他们感到重视、温暖,把对立情绪降到最低点。

    善意诚心。这主要体现在司法为民的理念上,审判法官要放下架子,杜绝高高在上盛气凌人的作风,让当事人实实在在地看到你的善意和诚心及办案的透明度,是为他们好,是为她们解决问题,达到心声共鸣,他们才会听你的,你所希望的调解目的才可得以实现。

编辑:刘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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