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司法的便利与公正,现结合我市法院的实际,制定如下司法便民、利民具体措施: 1、建立诉讼服务中心。全市两级法院均要在立案庭内设诉讼服务中心和导诉员,实行挂牌服务,负责引导诉讼当事人办理诉讼手续,对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风险提示,耐心热情解答诉讼当事人的询问,开展立案调解和司法救助。
2、简化立案审批手续。符合立案条件的简单案件做到即诉即立,复杂案件立案审查时间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起诉材料不齐的,可以先立案后补充材料,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向当事人释明清楚。
3、实行立案便捷服务。全市法院要创造条件,努力试行远程立案、异地受理、巡回立案、预约立案等项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解决当事人立案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4、方便当事人缴费退费。在立案庭和各人民法庭公布各类案件诉讼收费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规定收取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有关诉讼费用。当事人立案所在地法庭没有设立法院诉讼费银行代收点的,法庭应先代为收取诉讼费,然后由法庭统一缴到城区银行代收点,解决边远山区诉讼费缴纳手续繁琐问题。对结案后应当向当事人退回诉讼费的,退费时应由案件承办法官在1个工作日内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5、积极开展立案调查工作。建立庭前调解制度,对法律关系不复杂,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不大的,立案法官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立案前的调解,最大限度地减少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当事人的请求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后立案法官也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走庭前调解之路,及时化解纠纷,节约诉讼资源。
6、简化案件移送流程。法院受案后,立案庭应在法律规定的最短时间内完成当事人举证和调查取证,证据交换,财产保全,庭前调解,举证期限届满后,立案庭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审判庭审理。
7、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农民工、下岗职工、老弱病残、危困企业等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对其提出的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申请,认真审查,符合相关条件的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确保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8、积极开展巡回就地办案。根据诉讼便利原则,合理布局人民法庭。此外,全市各县区法院还应在离固定法庭较远,当事人诉讼不便的乡(镇)、村设立流动法庭,就地立案,就地审判,就地调解,就地执行。全年巡回办案数不少于30%。
9、发放便民联系卡。在案件受理后,随案向当事人发放便民联系卡,印制便民咨询电话、法庭地址及便民举措,方便群众进行有关法律咨询。
10、提高办案效率。实行案件繁、简分流,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明确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在三个月内审结,二审民商事案件在法定审限一半内审结,其他案件努力缩短审理周期,实现审限内提速。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不要求法院指定答辩期限、举证期限的,法庭应即时进行审理,即时作出处理,降低诉讼成本。
11、开通诉讼绿色通道。对弱势群体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人身损害赔偿以及其它直接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民生案件,简化诉讼程序,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尽量缩短办案期限,对于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应当先予执行。
12、 严格依法适用保全措施。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为案件的顺利执行创造条件。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选择部分财产足以满足诉讼请求的,尽可能选择方便执行的财产予以保全。对当事人争议的特定标的物,为防止该特定物被转移、灭失或者无法确定价值,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依法评估,固定证据。对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采取保全措施。确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的,对于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社会稳定的要慎用保全措施,可以采取“活查封”、“活扣押”等手段,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公民正常生活秩序。
13、完善公开审判制度。全面实施立案公开、庭审公开、证据采信公开、事实认定公开、法律依据公开,判决理由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过程公开、确保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
14、减少当事人诉累。在当事人举证的基础上,法官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调解尽可能深入案发地、当事人所在地进行,需要传唤当事人到法院询问调解的,要做好充分准备,尽量减少传唤当事人到法院的次数,不要让当事人过多地往返于法院,影响当事人的工作和生活。
15、提高鉴定评估拍卖效率。法院技术部门在委托材料审查、确定受委托单位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工作。加强督促鉴定、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努力提高办事效率,一般性的鉴定、评估、拍卖工作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复杂的鉴定、评估、拍卖工作原则上要在1个月内完成。鉴定、评估、拍卖完成后,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委托部门。
16、注重释法答疑。推行判前释法、判后答疑,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让当事人双方胜败皆明。
17、实行执行告知制度。在民商事判决书中明确告知或宣判时口头告知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对于当事人提交的执行申请,应在1个工作日内立案,并办理全部立案执行手续。
18、建立执行公开制度。对于被执行人查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执结,在执行中,公开执行案件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公开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暂缓执行的理由和依据。申请人查询执行案件的进展情况,案件承办人应向申请人进行解释和说明,重大执行情况要主动向当事人通报。
19、简化执行款物的领取手续。对于已执行到的执行标的款项,双方当事人或案外人对执行措施和执行款物无异议的,执行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并代为办理好相关执行款物的领取手续,将执行款物交付申请执行人。
20、方便当事人查阅案件材料。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申请查阅有关案件材料,应在1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并应设立专门的阅卷场所,为当事人提供查阅、复印等便利。对依照规定不能查阅复印的材料,要做好解释工作。
21、切实解决申诉难。做到有访必接,有信必复。全市两级法院要实行院长、副院长预约接访和法院相关部门的日常接待。对当事人的申诉依法审查,符合申诉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利。
22、改进司法作风。牢记宗旨观念,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文明办案,热情服务,公正司法,扎实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主题实践活,。严格执行“五个严禁”,提高司法能力,培养过硬的工作作风,审判执行人员要深入案发地和当事人所在地做工作,努力为民排忧解难,着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全市法院建立投诉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市中级法院举报电话0799-6781697),热情欢迎人民群众进行监督。
二○○九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