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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新形势下的风险代理制度

作者:芦溪县人民法院 温杰  发布时间:2009-10-28 08:36:59


    “风险代理”通俗的理解就是打赢官司支付约定的律师代理费。不可否认,风险代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将会引导大量难以通过非诉方式解决的民事纠纷进入司法诉讼程序,这对于促进社会法制建设以及增强人民的法律意识无疑都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弊端在于:1、胜诉收费“只会对有限的诉讼当事人有利,会使部分律师不和比例地获益”,会鼓励当事人纠缠诉讼,使律师成为利益方。2、影响律师的独立性,使律师成为一方当事人,其独立的诉讼地位将失去实际意义,背离了律师“维护社会正义,促进法制完善”职责。3、法律服务不同于一般市场经营活动,不能简单的用是否打赢官司去衡量一个律师水平的高低。如果委托人仅以胜败论英雄,律师以能否打赢作为双方接案的先决条件,那等于暗示律师只接胜诉把握大的,而疑难案件则无人去接。这势必造成了另一种不公平。4、片面追求胜诉,极易歪曲律师代理的作用。将本来不应当获得胜诉的当事人搞到胜诉了,那就意味着另一方本应获得胜诉的人被搞成败诉,其客观效果必然会妨碍司法公正。这一些系列问题不仅影响了法院审判的效率,更大程度上引发当事人之间甚至于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矛盾。法律是维护国家和公民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而如今的风险代理制度却已与“和谐社会”背道而驰。过多的风险代理,影响的不仅仅是当事人的利益,还有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

    针对风险代理制度的现状与社会的迫切需要,笔者有以下初步意见和建议:

    1、确定胜任风险代理的具体对象。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地方实际情况,确定风险代理人应具备的条件,对不符合条件而采取风险代理的委托代理人,可以给予一定的处分,以防止该类委托代理人为胜诉而采取过激行为,提高风险代理人的道德素养和职业素质。2、限制或禁止代理人就某类诉讼请求范围的分配权利,如法定的伤残或死亡补助金、未成年的抚育费用等等;3、风险代理协议强制公证或登记生效制度,由公证部门或司法行政机关对具体的代理协议根据法定标准实施必要的审查确认,以此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4、明确确定收费的标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和超额收费的代理人,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打击措施,以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 。 

  综合以上利弊分析,我们对风险代理制度应尽早制定相关的规范与制度,正确引导,革弊兴利。 

编辑:芦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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