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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盗贼太疯狂 入室作案10起终获刑

作者:谢玲玲  发布时间:2009-10-29 10:30:30


    芦溪法院网讯  9月14日,芦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罗荣学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刘水明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罗成仁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008年3月至2009年4月间,被告人罗荣学、刘水明、罗成仁多次采取用塑料卡片插入锁孔开锁的方法将他人门打开,进入多家室内盗窃,盗得现金4000多元、多部手机、电视机等电器、夹克外套、香烟若干条、“NEC”笔记本电脑一台、银白色藏刀一把。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荣学、刘水明、罗成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罗荣学参与共同盗窃七次,盗窃金额为13,490.42元,属数额巨大。其在所参与的第三、四、五、六次共同盗窃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并退回了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水明参与共同盗窃七次,盗窃金额为13,993.13元,属数额巨大。其在所参与的第三、四、五、六、七、八、九次共同盗窃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并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成仁参与共同盗窃五次,盗窃金额为6,220.51元,属数额较大。其在所参与的第七、八、九、十次共同盗窃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其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并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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