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法院网讯 2009年10月28日,芦溪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蔡建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蔡建林在6年前即2003年的3月31日晚8时许,与同案犯刘文军(已判刑)及同案人周鹏(已病故)将驾驶的摩托车停在公路上,使两辆“大金刚”货车被迫停下,蔡建林在听司机说是本地人运河沙的后,认为不好搞本地人的钱,就让货车过去了。但周鹏赶到后对蔡、刘两人说本地人一样搞。蔡建林于是驾驶摩托车与刘文军一同追赶上货车,刘文军下车后从地上捡起一石块,爬上其中一车驾驶室旁的踏脚板,用石块砸司机周某,并拖周下车,蔡建林上前说汽车撞坏了摩托车,要赔钱。当同车的张某和另一车上的张某某与刘文军等人理论时被蔡建林、刘文军殴打,后赶到现场的周鹏亦参与殴打,并提出要500元钱,蔡建林与刘文军以砸汽车相威胁,张某、张某某等人惧怕,分二次拿了300元交给周鹏,尔后蔡建林等三人驾驶摩托车离开现场。被害人周某等人当即向派出所报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张某、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丙级。
法庭经审理认为,蔡建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蔡建林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蔡建林属偶犯、初犯,并在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积极缴纳罚金,说明其有悔罪表现,根据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对2009年9月30日前投案自首的在逃人员依法宽大处理的政策,给予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