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法院网讯 10月23日,被告人邹卿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该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19日晚上10时许,王军帮(已判刑)发现与之有过节的被害人周某在芦溪镇天灯柱小区“朋友网吧”上网,遂邀集王某、肖某、易某某(均已判刑)、被告人邹卿持刀在“朋友网吧”门口及芦溪县医院对面的天灯柱小区路口将被害人周某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宇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邹卿持械与他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周某轻伤甲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邹卿在共同犯罪中受他人邀集,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