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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电线杆剪电缆1300米 获刑判三缓三罚三万

作者:谢玲玲  发布时间:2009-10-29 10:38:02


    芦溪法院网讯  10月22日,芦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

    法庭审理查明,2003年9月的一天,同案犯李绍芳与李建萍(已判刑)、同案人钟仕军、张金文(公诉机关称均批捕在逃)来到被盗现场,要刘斌以送饭的名义到现场一起实施盗窃。刘斌等人盗得正在使用的型号为HYA50*2*0.4通信电缆1100米,非法获得赃款2,000余元。经芦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为6,343元。

    2003年10月15日晚上,在同案人钟仕军的提议下,刘斌与同案犯李绍芳、李建萍、吴启文、李风芳(均已判刑)、同案人黄奎(公诉机关称批捕在逃)乘坐同案犯康宏明的赣J-13387面包车来到芦溪镇林家坊村,由李绍芳、黄奎爬上电线杆剪电缆,其余人在地面收捆电缆,共盗得HYA800*2*0.4型号的通信电缆320米。非法得款7,300元。经芦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价值24,361.6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二次窃取通信电缆设施,价值30,704.6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斌在犯案潜逃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在所参与的二次共同犯罪中,均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自愿表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能主动缴纳罚金,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斌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诚意,可给予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适用缓刑。故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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