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法院网讯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了一儿一女,现儿女均已成年,原告刘某却两次诉至法院要求与丈夫离婚。11月2日,芦溪县人民法院对该起事实婚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朱某离婚。 1988年刘某与朱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依当地风俗举行婚礼。1989年10月生育一女儿,1992年7月生育一儿子,现均在外务工。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时常发生争吵,刘某于2008年7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08年10月芦溪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不准予刘某与朱某离婚。该判决生效后,刘某与朱某一直未在一起共同生活。2009年9月刘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朱某离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于1988年依当地风俗举行婚礼,原告当时未达结婚年龄,虽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也一直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原、被告属事实婚姻关系。双方婚后由于性格差异,未能珍惜夫妻感情,特别是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依然分居,未能在一起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虽经多次调解,双方均认为儿女已成年,已无太多牵挂,和好无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