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村道路交通条件的改善、农用车、摩托车在农村的普及,以及农村工矿业的发展,间接地导致了缘起道路交通事故、雇员工伤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增多。而这类案件往往表现为突发性、重大性,突如其来的事故导致受侵害人重伤致残甚至死亡,受侵害人本人及亲属无法承受这样的重大打击,往往采取过激的行为表达诉求,而近年来又呈现出赔偿诉求巨额化趋势。如何妥善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成为从事农村基层民事审判工作法官的大难题。笔者根据自身审判实践,建议不妨在这类案件中推行“三先原则”,以利案件妥善解决。 所谓“三先原则”,一是指“先走访当事人,全面调查案情。”在人身侵权纠纷的当事人往往因伤致残,严重的甚至达到一级或二级伤残,个人的生活起居完全不能自理,给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心灵造成很沉重的打击。有时,更由于当事人经济能力有限,不能及时得到有效治疗,往往会耽误病伤病的康复,甚至导致个别重患者的死亡。因此,法官受理该类侵权纠纷后,应在第一时间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走访,了解纠纷背后的实际情况,增强后期调处的灵活度。同时,通过走访也体现了人民法官对群众的人文关怀,增强群众对法官的信任感、亲切感,打好后期调解工作的感情基础。
二是指“先与基层组织沟通,再行调解”。基层组织在人民群众中具有一定的权威,而该类侵权纠纷的当事人一般比较熟,有的甚至在同一个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一般在出现该类事故时当事人会找当地的基层组织处理,故当地基层组织对该类侵权纠纷的起因也较为了解。尽管调解不成,但通过纠纷调解的过程,基层组织清楚双方主要分歧点,甚至能把握住双方的心理。受理案件后,法官及时和当地基层组织联系沟通,可以帮助法官更深层次的了解案情,避免在调解过程中再做“无用功”,也便于法官借助当地基层组织的力量解决存在矛盾。
三是“巧用先予执行,解决燃眉之急”。先予执行是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受害人受伤后,最关注的是其能否得到及时救治,情急之下采取任何过激行为都有可能。在审判实践中,就有不少当事人在起诉前甚至诉讼过程中,采取暴力的方式来表达诉求。而先予执行则通过预先暂时性满足受害人的诉讼请求,特别是急迫性的请求,以防止受害人忍受损害的继续或进一步扩大。一方面可以落实伤病者的救治问题,另一方面也为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提供一定的保障,真正做到解决伤者燃眉之急的同时,又有效防止被告转移财产。
以笔者所在的大安法庭为例,仅在2009年,作为山区法庭的大安法庭,就受理了十余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绝大多数是交通事故、雇员工伤事故引发的。在所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就有三起因原告在审理过程中伤重不治身亡,导致死者家属情绪爆发,要求被告拿出巨额赔偿金,并采取组织数十名亲友到被告家围堵大门的过激方式表达诉求,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几乎就要发生暴力冲突。在此紧要关头,笔者及同事在当地基层组织的配合下,凭借着在先行走访调查阶段了解掌握的情况,以及建立了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要求双方当事人冷静下来,劝散了聚集的双方亲属。在法官和村委会有关同志的说服下,死者亲属自愿放弃了过高的要求,被告也愿意先行支付死者尚欠医院的医疗费用和部分丧葬费用。最终,让死者入土为安,让生者慨然向前,本已濒临爆发的矛盾得以顺利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