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感谢您光临芦溪县法院网,您是本网第 位访问者。 今天是:
首页 新闻中心 法院简介 审务公开 队伍建设 法学园地 案件快报 荣誉展台 法律法规 裁判文书 专题报道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从一则案例看村规民约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有感于《崇仁村官请法官为村规民约“把脉”》

作者:芦溪县人民法院 单纬  发布时间:2009-11-03 10:12:53


    10月29日,笔者看了江西法院网的一则新闻——《崇仁村官请法官为村规民约“把脉”》,不禁为崇仁法官这一创举击节叫好,联想起前些日子进行农村土地流转案件专题调研时,翻阅到一些乡村以村规民约为“法”,侵犯外嫁女土地权益的案件,深感有必要对村规民约的制定和施行,进行合法性规制引导。

    如笔者所在芦溪法院2003年审理的原告李金红、李水清诉被告洋田村第五村民小组承包经营权、土地征用补偿费一案。原告李金红、李水清均系洋田村第五村民小组村民李云贵的妹妹,于1998年以其兄的名义与被告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书并领取了土地经营权证。1999年3月、1999年10月原告李水清、李金红分别与本县南坑镇青年结婚,但一直未将户籍迁出,至诉讼时,仍在男方未分得“责任田”。被告芦溪镇洋田村第五村民小组以两原告已嫁为由,收回了两原告承包的责任田,对2001年、 2002年两年中该组每个村民应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也未分配给两原告。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其土地承包权,分给相应的土地,并补偿原告应分得的土地征用补偿费。

    而被告芦溪镇洋田村第五村民小组辩解的主要理由就是:其是根据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的有关规定和本小组大多数村民的意见,收回已登记结婚的出嫁之女承包的土地,不发给他们土地征用补偿费。

    在庭审中,被告村民小组对收回分配给二原告承包经营的土地以及征地补偿款未分配给二人的事实都认可,甚至还“主动”提交了涉及认定侵权行为的证据,虽然有些证据并未得到法庭的认定,但也能反应被告方并不认为自己做法是侵权的主观心态。如其提供的村民小组会议决议中就有:“出嫁外组的一律不分田,以后钱也不能分”。又如其提交的洋田村村长的证词:“我们认为应该尊重组民大多数人的意见,不能分,因为是组民的一贯做法,并且其它组也是如此处理的。她们(二原告)属于挂靠户口,组上的意见是嫁出去的不管户口是否迁出都不得分田和土地征购费。”甚至还提供了证明侵权的直接证据——“征地(费)分配表”,明确证实了村民小组并未分配土地补偿费给二原告,而被告提交这一证据的目的却是为了证明自己是“秉公依法”办事,严格按照村规未分配土地补偿费给外嫁女。这些由被告提交的证据,恰恰证明了被告在二原告嫁出该村后,即收回了原来由二人承包经营的土地,并且土地征地补偿费也未分配给二人。被告能如此光明正大地“承认”自己的侵权行为,正是因为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其反复强调收回外嫁女的土地、不分配征地补偿费是村民小组中大多数人的决议,并且其他村组也是一贯如此。但这种大多数的决议、普遍存在于农村中的做法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本案中,被告只强调调整方案是经大多数组民同意的,但并未证明是存在规定中的“特殊情形”才进行调整的。该法第三十五条又再次强调“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村民小组自认为是体现“民主民意”、“合法”的行为,事实上却是违法的行为,其强行收回发包土地、不分配土地补偿费的行为已经侵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正因为在农村中存在“男尊女卑”传统思想,该法还特别强调了对出嫁女权益的保护,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尽管已经出嫁,但户口仍在洋田村、在嫁入地并未分得土地、也未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二原告,当然仍然享有对该村原分配给其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

    在案件中,被告一再强调,不分配给二原告是按其当地的村规民约办理的。在洋田村自行制定的《完善承包责任制调田方案》中,规定:“调田的条件:1、娶进以结婚证为准;2、出生以出生证为准;3、嫁出以做酒(即举行婚礼婚宴)为准。”此外又规定了一年一调的方式,而这些都是与明显与法律相冲突的。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后,农村过分强调“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什么事情都用村规民约来规范,忽略了“依法”的限制,加上目前法律对村规民约监督、管理机制的不完善,导致了大量以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外嫁女”权益现象的发生。

    2003年,因修路征地及征地补偿费用分配,芦溪镇洋田村各组以村规民约为据、非法侵害该村部分外嫁女土地权益的问题激化并凸显出来,当年该村就有三起外嫁女起诉村民小组要求停止侵害承包经营权、返还侵占的土地征用补偿费。这些案件经芦溪法院审理,都判决原告方胜诉,有力地支持了外嫁女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主张,也促使各村民小组自觉地对村规民约中违反法律规定、以集体意志侵害外嫁女土地权益的规定进行了修正,并妥善处理了其他未到法院起诉的外嫁女的维权要求,起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这种“立规违法——依规侵权——维权纷争——纠正村规”漫长的修正过程,不仅耗损了当事人的大量精力,长期影响乡村和谐,有的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到当地地区的整体形象。如果能如《崇仁村官请法官为村规民约“把脉”》中那样,村官邀请法官对村规民约的合法性进行检查和修正,无疑将有助于我国农村法治化、民主化的推进和完善。

编辑:芦研    

返回顶部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最高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报 | 中国法院网 | 江西法院网
Copyright©2024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02278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10015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