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县法院网讯 10月30日,芦溪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郭涛有期徒刑八个月。 2009年5月16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郭涛驾驶赣D63977轻型普通货车,从萍乡返回安福,途经320国道芦溪路行路段时,与在道路上行走的行人相撞,造成该行人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芦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涛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郭涛于当日主动到芦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向交警部门预交了30000元赔偿款,用于赔偿被害人的有关损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芦溪县民政局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郭涛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后于2009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已口头裁定准予其撤诉。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忽视行车安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并主动缴纳了部分赔偿款,亦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