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法院网讯 2009年11月3日,当芦溪县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送走江西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质量纠纷系列案件的最后一名原告时,这批涉及20名业主、当事双方曾严重对立、在当地造成较大影响的案件,至此终于成功调解。 自2009年6月起,芦溪县人民法院陆续收到了业主起诉江西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质量问题的起诉状。起诉状内容大体一致,均以房屋门窗不合格、卫生间、天花板不符合合同约定、逾期交房等为由提起诉讼。被告则表示如果真有质量问题愿意承担维修责任。但由于原告方已有许多住户入住,如果进行维修,势必会给住户带来不便的同时更可能对房屋的装修造成新的损害,故原告方不同意被告的处理意见,坚持要求被告以现金的方式直接赔偿经济损失。由于经过多次协商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致使双方情绪严重对立、矛盾激化,原告方也多次前往县消协、县政府、市政府反映情况。该系列案件引起了县、市两级政府的高度重视。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主审法官多次前往被告办公地点了解情况,进行耐心细致的调解、说服工作,但被告始终坚持自己的观点,调解陷入了僵局。
遇到这种情况,判决似乎是唯一的办法了,并且这批案件相对来讲都属于事实较为清楚的案件,判决起来也容易。但该案的主审法官却没有简单地一判了事,案情简单,但判后的结果却不一定简单:全国各地因业主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产生纠纷进而引发对抗,导致小区长期不和谐的新闻并不鲜见;虽然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济能力较强,但履行能力强并不代表执行就能够顺利,能在诉讼阶段解决好问题,才能尽早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兑现。
主审法官决定,从该批案件中挑选一个最为典型的案件迅速判决,以点带面,以判促调,并对争议较大的铝合金门窗质量问题,进行了司法鉴定。由于鉴定结果对原告方形成了绝对的证据优势,这样既让被告方事先预测到案件的过错责任,也使其从心理上发生了转变。随后的调解中,房地产开发公司表示出了较大的诚意,最终在主审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房地产开发公司及时支付了大部分原告的赔偿款。
芦溪县人民法院法官以解决社会矛盾、化解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为出发点,以充分、确凿的证据为基础,设身处地地为双方当事人考虑,灵活能动地开展司法调解工作,致使这一系列案件得以圆满的解决,在保障和促进社会和谐的同时也得到了当事人各方的认可和赞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