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为保护出租车司机的利益,于今年12月1日起将实施的《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规定,醉酒者、精神病患者乘车影响安全驾驶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载客或者中途终止载客。对于出租车拒载醉酒者的规定,目前存在两种意见:一方面,不少喜欢喝酒的司机明确表示不能理解。喝醉酒了既不能开车,还不能打车,实在太不人性化了;另一方面,不少出租车驾驶员则表示支持。因为他们认为醉酒者常不能清楚地说出自己要去哪里,一上车就大喊大叫乱指挥,影响做生意。有的醉酒者还拒付车费,甚至借酒劲打人骂人。 上述意见似乎都对。但问题在于,一种规章制度是否可以为了保护一些人的利益,而牺牲另一些人的利益,甚至变相将一部分人甚至更多的人推向危险处境?应该承认,醉汉乘车确实会给出租车营运带来一定的麻烦,还会增加司机的工作负担。规定醉酒者不能单独乘坐出租车对维护城市出租车运行和乘坐秩序也有一定的好处,但是拒载醉酒乘客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虽然醉酒并不是什么好事,醉汉不雅观、不文明,让整洁的车厢充满酒气,甚至带来秽物,给司机继续营运带来不便,但是人在醉酒状态下,自我控制能力下降,他们也成了弱势群体。从人性化的角度看,面对弱势群体,社会公众都有救助的义务,出租车作为城市重要交通工具,把无助的醉汉拒之车门外,又于心何忍?何况,这与出租车的公共服务功能宗旨背道而驰,剥夺醉汉的乘车权利更是对他们的伤害。假如这时已是深夜,公共汽车已经收班,而所有的出租车都拒载他们,他们除了得到警车和好心社会车辆的帮助外,可能只有露宿街头。警力毕竟是十分有限的,出租车这样的公共交通工具都拒载,指望社会车辆帮助他们更不现实。我担心的是,这将会把本来就无助的醉汉推向更加危险、无助的境地。这个责任又该由谁来承担呢?
再者,醉酒的标准也不好把握,什么是醉酒者?是醉得不省人事,还是胡言乱语、满身酒气、走路歪歪斜斜?司机仅靠肉眼又如何精确判断乘客的醉酒状态呢?
拒载醉酒者固然可照顾司机利益,可醉酒者的利益也不是政府部门想牺牲就牺牲的。司机与醉酒者之间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他们是平等的交易双方,如果因为醉酒容易产生纠纷而拒载,势必引发更大矛盾。的士拒载,并不意味着司乘纠纷就可以缓解。的士不让醉酒者上车,他们可乘坐公汽,但如果让他们上车,也会给其他乘客带来麻烦,甚至产生纠纷,按照拒载醉酒者可避免司乘纠纷的逻辑,只能连公汽也不准他们上车了。这样一来,醉酒者要么只能在车水马龙中享受死亡的刺激,要么就瘫在路边等待家人的到来或者好心人的救助。一旦他们中有一个人因为被的士和公汽拒载而失去生命时,也许我们才会反省究竟这样的条例有没有用了。
剥夺一方的利益去保障另一方的利益,拆东墙补西墙,无助问题的解决,避免司乘纠纷不能采取如此极端的做法。由于醉酒者行为的无意识性,在缺乏同伴的照顾下,司机作为流动服务者有能力对醉酒者行为的可容忍度做出判断,只要无大碍,完全可以满足他们的出行要求,特别严重的,则可联系110或者执勤交警,由其通知家人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送其回家。这样虽麻烦,但比起不问缘由就把醉酒者抛弃在路边的做法却好了很多,社会才不至于越来越冷漠。
司机偶尔拒载醉酒者也没什么,毕竟个人的行为难以约束。但地方政府以保护司机利益,避免纠纷为由而将拒载醉酒者作为规定专门出台,就不甚妥当,因为这并不是一个公平的规定,它让人们明显地感受到一个群体被排斥,问题会因此变得更糟。
从法律角度来看,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是公民的一种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公民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公民掏钱乘车就成为消费者,付款、乘车是一种公平交易,不让他们乘车没有可靠的法律依据。不让他们乘车的有关条款,只规定了有利于出租车司机的乘客义务,而没有保护弱势群体的内容,这对广大乘客来说,是不公平的。
所以我认为:租车拒载醉酒者的规定不宜实施。当然,这并不是说对大闹出租车的醉酒者就不管了,我们完全可以加大处罚力度,来震慑醉酒者,维护的哥的姐们的权利。法律法规要服务于社会,那么我们的规章制度,都应真正以人为本,社会才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