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县法院网讯 2009年11月20日,芦溪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8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周某来到张佳坊乡裕丰村被害人李某家,推开门后进入李某的房间,盗得李某放在电视机后日历里的现金1,190元,在离开现场时碰到正好回家的李某,遂借故逃走。后经他人劝说,出具了一张欠李某1,200元的欠条,并于2009年8月5日归还了1,000元给李某。
2009年8月19日上午,被告人周某与同村村民潘某一起骑摩托车去张佳坊乡陇上村的“玉皇殿”途中,看见被害人王某停放在路旁的一辆红色钱江牌摩托车,当他们约10时返回时,见摩托车还停放在原地,周某便叫潘某骑摩托车先走,其通过掐断摩托车丝尾线的方法将摩托车盗走,并藏于莲花县高州乡一杂道处。当晚8时许,周某在取摩托车时,被守侯的民警当场抓获。经芦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851元,现已退回被害人。
该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6,04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某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有悔罪诚意,并能主动缴纳罚金,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故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