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县法院网讯 2009年11月30日,芦溪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汉松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9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刘汉松驾驶赣JD7793二轮摩托车,从宣风街返回宣风镇排楼村家中,在途径302国道宣风加油站路段时,与路边行走的被害人谢某相撞,造成谢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汉松驾车逃离了事故现场。经芦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汉松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刘汉松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经过。
另查明,被告人刘汉松与被害人谢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由刘汉松赔付死亡赔偿金30,000元,并已一次性付清,被害人家属已出具请求对刘汉松从轻处罚的书面申请。
该院认为,被告人刘汉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汉松归案后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汉松已赔偿与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故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