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庞源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司机孙中界好心顺路搭载一名年轻人,谁知却掉进“钓鱼执法”的陷阱之中,被上海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定为“非法营运”,孙中界为表清白愤而举刀自杀,所幸同事及时制止,才没有酿成惨剧。何谓“钓鱼执法”?根据众多遭到钓鱼式执法的人士描述,所谓的“钓鱼执法”是指执法人员化装成行人,谎称需要帮助,坐上司机的车,事先并没有提起报酬问题。但是在到达目的地时不由分说将报酬放在司机面前,早已潜伏在周围的执法人员一拥而上将司机制服,称其“非法营运”,强制司机接受罚款或采取其他处罚措施。 笔者认为,钓鱼式执法显然属于违法行为。合法行政要求政府执法必须依据明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擅自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条件、标准、限度。“钓鱼”执法的取证方式明显有违于法律的规定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 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和“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法律界有一句谚语叫“恶树结恶果”,即通过违法程序获得的证据也是非法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由此可知,“钓鱼”执法通过引诱、欺骗的手段,骗取普通公民做出违法事实的证据,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正如行政法学家马怀德所说:“其违法之处在于,非执法人员采用了引诱、欺诈、胁迫甚至暴力的方式取证,违反了执法取证的基本要求。事实上,通过这些方法获取的证据是无效的,不能作为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再则“钓鱼”执法显然违背了程序正 当的要求,且有违诚实守信。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的行为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而为,一切超越法律的活动,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家权力之于个人权利犹如双刃剑,一方面它是个人权利最强有力的、最有效的保护者;但另一方面,它又是个人权利最大、最危险的侵害者。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就体现在,它防止政府利用官方的权力侵犯公民个人的权利。国家只能打击犯罪而不能制造犯罪,这是国家行为的基本界限,也是任何公民行为的界限。我想“钓鱼”执法正是模糊了这种界限,在解决社会问题与执法之间的矛盾中忽视了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