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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同价的立法应更全面更彻底

作者:赵俊 李超  发布时间:2009-12-11 08:53:16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公民遭受人身损害(如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获得赔偿,其标准是依据受害人户口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性收入或农村居民纯收入计算。这一规定导致了“同命不同价”的现实状况,与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根本原则大相违背。法律对生命价值的认可,对人格尊严的尊崇,是法治国家一个最基本的认同。遗憾的是,我们的法律却因为户籍的不同而给生命赋予了差异。同样的生命,在遭受伤害时,获得的赔偿不同,有高有低,甚至还相差几倍、几十倍。

    近年来,反对“同命不同价”的呼声越来越高,许多学者专家也呼吁建立统一完善的赔偿制度,以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虽然,近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三审的《侵权责任法(草案)》新增规定: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但这一规定,并未实现真正和完全意义上的城乡居民死亡赔偿“同命同价”,而只是对“大规模侵权”的集体死亡事故中的死亡人员实行不分城乡的同等死亡赔偿。不可否认,草案的这一新规定比起现行相关规定来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但它仍然是不彻底的,是“附条件”的,在实践中的适用范围有限。这个意义上的“同命同价”离广大公众长期以来强烈呼吁的“同命同价”相距甚远,因而其进步意义也是有限的。

    故同命同价的立法不能因为需具备“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前提,导致其在现实操作中大打折扣。生命对于每一个人来说,价值都是一样的。我们期待真正的、完全的同命同价。

编辑:芦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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