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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球“扫赌行动”定罪不能仅限赌博罪

作者: 赵 俊  发布时间:2009-12-11 09:25:36


   中国足球运动水平是国人心中长久的“痛”。10月12日,正在德国进行正式访问的中国国家副主席习近平,对中国足球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恰在此间,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刘延东出席中国足球工作座谈会并发表讲话。现在看来,当时高层领导人的频频表态,确是中国足坛将发生“大动作”的前奏之声。2009年11月25日,公安部首次公布了“王鑫等16人涉嫌利用商业贿赂操纵足球比赛结果”案件的初步情况,向外界揭露了中国足球已经形成的一个由圈内熟人组成的黑利益链条。随着越来越多的足坛黑幕被曝光,公安部门对足坛“假赌黑”的强势介入,或将铸就中国足球振兴之路上的一大里程碑。

    这次“扫赌”是否应当适用重典,是否将罪名局限在“赌博罪”上。有人认为,按照我国刑法,赌球只能参照“赌博罪”判处三到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对于动辄几百万甚至上千万、上亿元之巨的赌球来说,可能作用有限,对假丑恶横行的足球圈难以起到的震慑作用。

    笔者认为,除参照赌博罪量刑外,还可参照刑法中的行贿、受贿罪进行定罪。假球、赌球如果涉及到足协官员、俱乐管理人员、球员、裁判之间的买卖球赛、关系球、默契球,必然会有不正常的资金往来,与行贿受贿类似。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行贿、受贿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对于行贿罪、受贿罪的要件都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目前各支足球俱乐部仍有不少是国有企业,参与赌球就是在谋取不正当利益,已经满足行贿、受贿罪的要件,可以按此量刑;如果是私有俱乐部,则可参照职务侵占罪量刑。或可参照刑法中的“诈骗罪”量刑。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作为公众关注度较高的比赛项目,球队、球员因赌球“作假”就是对公众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将体育比赛沦为他们的获利工具,援用诈骗罪量刑并无不妥。

    本次扫赌只是一项专项行动,抓的人再多也只是治标,很难以治本。当务之急是完善法制建设,这是足球长远发展的迫切需要。我国1995年颁布了体育法,如今已远远跟不上各项运动的发展步伐,相关配套法规也没有跟上来。以足球为例,作为市场化程度最高的运动项目,更需要详尽的制度来规范。扫赌常态化的基本前提应当让收效甚微的足协内部监管退出历史舞台,借助今年的扫赌契机建立司法介入足球监管的长效机制。做到这一点其实并不难,也是公安、检察部门职责所在,关键在于有没有决心。

编辑:芦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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