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法院网讯 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将行人撞伤,虽未购买交强险,但仍依法被判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12月24日,芦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陈某赔偿原告甘某医疗费用10000元、护理费666.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营养费95元、交通费150元,合计11481.52元;二、被告陈某赔偿原告甘某医疗费用10462元的70%计7323.4元,其余30%由原告甘某自行负担。 2009年7月29日下午3时左右,被告陈某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与手持木棍在公路上玩耍的原告甘某(8岁)相撞,造成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甘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9天,花费医疗费20462元。各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均未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虽经当地村民委员会多次调解,但未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由此诉讼至法院。陈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未依法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甘某在此次交通事故的损失为:医疗费20462元、护理费666.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营养费95元、交通费150元,共计21943.52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某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应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甘某作为未成年人,手持木棍在公路上玩耍,未注意安全,对其危险性监护人未能尽到教育、管理之职责,负有一定过错,应负次要责任。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一方在相当于相应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依法应当赔偿的数额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陈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且其驾驶的摩托车未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被告陈某应在相当于相应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即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按各自承担责任进行赔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