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因我丈夫李某与其单位的未婚女青年发生婚外情,并被我和我哥当场捉住。后来他见事情败露,一是为不把事情闹大,二是想让我自愿离婚,达到他和那个女青年结合的目的,在单位的领导、同事见证下,他与我自愿达成协议,确定将婚后我们购得的商品房产权归我所有,双方及在场人均在协议上签名,我们各执一份。但是之后,与他有关系的女青年被单位辞退,外出打工。我丈夫李某开始反悔,现在我提出离婚,他却说原来签订的房屋产权归属协议无效。请问我们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陈某
答:
如果协议的内容没有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损害了其他第三人的利益,则该房屋产权协议应属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应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继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你们采取书面约定的形式,对属于自己的财产进行约定归谁所有,符合上述规定。
同时,无效合同应具备三个条件:1、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2、意思表示不真实;3、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而本案中,你与李某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体适格;双方是自愿协商一致订立协议的,且有见证人见证,意思表示真实;如果协议的内容没有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不属恶意串通,损害了其他第三人的利益,则该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