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县法院网讯 刘老系某中学退休教师,2009年7月因病去世,根据有关政策单位将发放2万余元抚恤金。为该笔抚恤金的分割问题,刘老的两个孙子刘小乙、刘小丙将刘老的大儿子刘甲告上法庭,要求平均分割该笔抚恤金。1月4日,芦溪县人民法院对该起特殊的共有纠纷案作出一审民事裁定:驳回原告刘小乙、刘小丙的起诉。 刘老生前生育三个儿子刘甲、刘乙、刘丙。刘乙、刘丙分别于2003年、2004年病逝。刘乙生育一子刘小乙,刘丙生育一子刘小丙。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抚恤金是在本人死亡后,由国家发给死者直系亲属的费用,用以优抚和救济死者亲属,特别是用以优抚、救助那些依靠死者生活而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而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见从性质上看抚恤金并非遗产。抚恤金享有的主体的确认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从我国目前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来看,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等方是抚恤金所有权的主体。本案原告刘小乙、刘小丙系死者刘老的孙子,其主张享有抚恤金的所有权无法律依据,不是本案适格原告。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