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县法院网讯 被告人周懿、赖飞因吸毒成瘾,为筹集毒资,竟然与他人起意盗窃移动公司基站的角铁。2009年7月15日,芦溪法院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懿、赖飞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刘秋明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0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周懿、赖飞为筹集毒资,在与刘秋明取得联系后,于当晚来到位于芦溪镇新田村藕塘山的移动公司基站,盗得铁门2扇、角铁20根左右。然后赖飞打电话要刘秋明来盗窃地点,刘秋明接到电话后,即拉着板车来到藕塘山移动公司基站,与周懿、赖飞一起将铁门和角铁搬到板车上,运至其家。刘秋明以0.8元/斤的价格予以收购,共计300斤。次日,刘秋明将所盗物品以0.9元/斤的价格卖给在芦溪镇温埠开废品收购站的杨国清(已行政处罚)。
同年4月的一天,周懿、赖飞二人再次来到藕塘山的移动公司基站盗得角铁近40根。随后赖飞驾驶其弟的摩托车载着周懿到刘秋明家告知其有角铁要卖,刘秋明便将自家的板车借给二人。二人将角铁运至刘秋明家中,刘秋明以0.8元/斤的价格予以收购,共计400斤。次日,刘秋明将所盗物品以0.9元/斤的价格卖给杨国清。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懿、赖飞、刘秋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共财物,价值1,675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周懿、赖飞在共同盗窃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刘秋明在共同盗窃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