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大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经济、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时期,作为履行审判职能的人民法院法官,应顺应形势的发展,切实做到“四个转换”。 一是要做到思想观念的转换。
科学发展观的精髓是全面发展,以人为本,构建综合平衡体系,促进人民生活富裕。法律是政治的范畴,它服务于政治,因此,法官也应该围绕上述目标而工作,这是最大的政治。我们的法官要认清新形势,摒弃为审理而审理、为办案而办案的传统思想,把观念转换到“三个至上”和促经济,保民生的轨道上来。
二是要做到角色地位的转换。
法官有执法权,在审理中有自由裁量权,可以说法官在某种程度上具备生杀权。在人们心目中,法官是官,虽在行政上不能发号施令,但在法的范畴内,是一种特殊意义上的官。因此,人们敬佩法官职业。许多法官也以从事该职业而感到荣耀,甚至认为高人一等。
法官的武器是法律,法官的对象是单位和人,如前所述,法律属政治范畴,当前,促经济、求发展、保稳定、保民生是最大的政治,法官处理案件,目的是解决问题,为政治服务,所以法官在角色意识上要转换,变权力者为服务者,为经济服务,为发展服务,为人民服务。
三是要做到执法方法的转换。
法官接触的是种类纷繁的纠纷案件,打交道的归根结底仍然是人。所以法官说话要谨言,处事要细致,用法要释明。绝忌盛气凌人,高高在上,目空一切。对事要分析,对人要和蔼,动不动施以训诫、拘留无法从思路上解决问题,法官固然有裁判权,但不服者仍可上诉、上访,给社会稳定埋下了阴影。因此,把工作做细,尽量把审理、执行结案定位在“调、撤”上,做到“案结事了”才是最大的效益,这样才能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地统
四是要做到审理模式上的转换。
近几年来,我们法院在审理中学习西方国家,采用“坐堂”审案的方式,法院除送通知外,证据、资料全由当事人提交,当事者双方基本上被传至法院开庭。虽也有巡回办案,“地头开庭”,而占比例极小,纯属“点缀”而已,这种审理模式(除刑事处)虽然便捷了法官,节省了审判资源,但对当事人来讲却存在弊端。一是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二是无钱请律师的当事人取证困难,没有确凿的证据,往往意味败诉;三是法官无法全面了解案件真相;四是造成当事人心理负担,公开开庭形同虚设。在当地开庭,或田间、地头、村中开庭既能接触更多群众,起到审案普法的双重效果,又能让执法更公开、更透明,有利于调解。把公平、正义的展示于人民,这种审理才更受人民群众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