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法院网讯 1月20日,芦溪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妻子车祸致残丈夫向妻子工作单位借款的债权纠纷案件,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刘某在2010年6月1日以前偿还原告芦溪县某公司借款11000元。 赵某系芦溪县某公司员工,2007年9月因交通事故赵某受伤构成2级伤残。为治疗,赵某丈夫刘某向赵某所在单位分2次借款11000元。2009年3月赵某提起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本院审理并执行,赵某获赔偿款20余万元。但被告刘某一直未将借款偿还给原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以赵某系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构成工伤为由拒付,双方多次发生激烈争执,原告遂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1月18日本院立案受理了该案,承办法官立即召集原、被告双方到庭调解,经承办法官反复向原、被告宣讲有关法律规定,并明确告知双方借款关系和工伤赔偿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分别通过不同的法律程序进行处理,最后原告表示对被告目前的家庭状况表示理解,同意被告延期偿还,被告表示欠帐还钱天经地义。在法官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上述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