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一:某村村民因病被送到村卫生所治疗,经医生疹脉、验体温、测血压常规检查后,开出处方,为该村民输液。完后,医生让其在病床上休息片刻,不料在休息时,该村民突然死亡。家属闻讯,赶至卫生所,称是医生用错药致死,一时间闹得不可开交。村、乡领导纷纷出面调解,县卫生局也派专人前来对用药进行鉴定,结论是使用药正常,不是药物中毒或反应过敏致死,疑是心肌梗塞造成,建议尸检和医疗事故鉴定。然而,死者家属高低不同意,提出要赔偿10万元,在讨价还价后,最终以医生负担所有安埋费,赔偿现金2.8万元了结。 例二:山区某村青年夫妻生有一个女儿,才出生30多天,就患病送至县医院治疗,在县医院治疗一星期,被告知无法救治。辞医后,为不眼睁睁看着女儿夭折,该夫妇将女儿抱到某乡中心医院,要求再用药,能否出现转机,中心医院在该夫妇的恳请下,抱着救死扶伤的理念将患儿收下安排在急诊室救治,岂料在输第二瓶吊针中,婴儿死亡。这一下,好心办了坏事,死婴家属亲族一行二三十人赶到医院,说是输液造成死亡,要求赔偿。在未取得答复情况下,采取在医院办公室放鞭炮,烧香和钱纸,并将死者放在院长办公桌上,闹得乌烟瘴气。当地政府、派出所、县、市卫生局纷纷前来协调,也提出送医疗鉴定,以便有个责任划分,但死者方坚决不服,要求一次性支付赔偿费6万元,在笔者劝解下,以31000元才了却纠纷。
例三:某村夫妇两岁的儿子高烧、呕吐、不吃饭,送某中心医院治疗,医师问了情况和常规检查后,以重感冒进行治疗。输液后,该夫妻取药带儿子离开医院,下午小孩好些并开始玩耍,到晚上9时,孩子出现反复,其父母未引起够足重视,待到11时30分才电话告知医院,医院立即组织抢救,但总找不到静脉,液未输,便赶紧用车送县医院,在县医院抢救40分钟,终因回天无力死亡。家属坚持是某中心医院误诊引起死亡,在争执中,送尸体到省会解剖,结论是:急性脑炎致死,于是死者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法庭让双方先去市医疗事故鉴定中心作事故鉴定,由于种种原因,没有结果。在无鉴定结论的情况下,法庭引入专家机制,判令某医院承担鉴定费等7600元,并补偿死者家属2.4万元。这个判决与死者家属的要求大远,于是死者家属一方面上诉、一方面采取种种手段对付院方,上诉发回重审,在重审中经千方百计做工作,在医院赔偿5万元的前提下结案。
类似上述医闹得逞现象比比皆是,各地均有。按理出现医疗纠纷,有法律,有独立的鉴定机构,依法依规处理即可,为什么要闹事?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根源有五。
一是患者或死者家属的悲痛心情引起过激行为。这些人只顾自身的感受,加上缺少文化和法律观念,有的受“黑军师”的煽动,以闹事达到自己的要求和目的。
二是跟样。在乡村医院有时出了事故,为不使扩大影响,息事宁人,往往采取自行和解,一赔了事。这本来无可非议,但殊不知为后来者树立了“榜样”,这些后来人抛开法律、规定,以现得为妙的实用主义,逼医院就范。
三是院方确也存在过错,被患、死者家属抓到了辫子。如误诊,延误诊疗时间,医师无执业资格,医师无上岗证或用药超量,或未作告知,或改动病历等等。在上述情况下,医院处于被动地位,无招架之力,在医闹下,有苦难言,只得赔偿。
四是鉴定和审理时间过长。一般而言,医疗事故鉴定从申请到结束得两三个月,有的重复鉴定得花上更多时间,待到法院审理,判决又需几个月,当事人缺少耐心,何况他们担心其中有变数,不如直接找医院闹事要钱,多得不如少得,少得不如现得。除非证据充分,官司有把握才会走正轨,否则走“捷径”。
五是和谐稳定压倒一切。医闹多是群体性事件,一经出现,当地村、乡、派出所都会到场,为使医闹不蔓延扩大,都会尽最大的努力加以制止,尽管国家公安部、卫生部有明文禁止医闹的规定,但法不责众,对几十号人的行为,也只能疏导,绝不能将矛盾激化。于是乎,纠纷大多以医院出钱赔偿了事。这种既保了稳定,又解决了问题的做法,受人赞赏,反之也给了闹者的胆量,埋下了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