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是有目共睹的,人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也大幅提高,收入的提高意味着劳务工资的提高。因此,在损害赔偿纠纷中几年前确定的护理费用标准是很难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求的。特别是那些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甚至终生残疾需要护理的受害人,其赔偿确定时的护理标准与以后生活中护理实际发生的费用的差别是十分巨大的。故很多受害人在过了若干年后,因先前的护理标准过低造成其现在的生活困难而起诉要求增加护理费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和第32条的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但最长不超过20年。对于20年后受害人仍然生存且确需继续护理的,可以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至10年。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于确定的护理期限后受害人的请求权是有规定的,但确定的护理期限内能否增加或者变更护理费用没有规定。根据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受害人在若干年后要求增加护理费用的请求也是必需的和合理的。但对于这个请求法院面临诸多问题,比如法院应否受理?受理后如果不能调解后的判决的法律依据等问题。
笔者认为,法律应明确受害人在确定的护理期限内能否根据实际需求要求增加护理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