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法院网讯 恋爱不成因情生恨,小伙挥刀砍向女友;致人轻伤悔不当初,积极赔偿获刑半年。2010年1月29日,芦溪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邹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2009年8月7日17时,邹某因与前女友康某恋爱不成,遂以换回各自手机为由约康见面,伺机报复。两人在约定地点见面,等到康把手机给邹后,邹突然抓住康的头发,从裤袋里早已准备好的一把长约15厘米弹簧刀架在康的颈部,欲对其行凶。与康某同来的李某上前制止,在此过程中康与李先后被邹用刀刺中,后李在邹持刀追打下跳上路边的一辆出租摩托车离开。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康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乙级。
案件受理后,邹某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李某、康某达成了和解协议,得了他们的谅解,二人向法院提出了请求对邹某从轻处罚的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因恋爱不成,在与前女友换回原互换手机的过程中,持刀故意伤害他人,造成被害人轻伤甲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综合考量其系偶犯初犯、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等量刑情节,根据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法院给被告人邹某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对其适用缓刑,故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警语:“忍一时风平浪静”、“三思而后行”等等许多的名言警句都在警醒着人们:冲动是魔鬼!面对生活中纷繁复杂的现实和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不平事,因一时之恨,以暴力的手段发泄不满,往往只会适得其反,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还会让自己和身边人受到伤害。遇事冷静、理智,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去解决,才能彻底解决问题。但当因自己一时冲动,做出违法犯罪行为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亡羊补牢,为时未晚”。此时,投案自首与积极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才是理智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