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法院网讯 年过六旬的小学教师周某某丧失师德,竟将魔爪伸向了天真无邪的孩子,先后二次对二名所教年幼女学生进行猥亵。2010年2月5日,芦溪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猥亵儿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课堂上布置题目给学生做后,来到欧阳某某旁边(女,1996年2月11日生),趁给欧阳某某讲题目,对其实施猥亵行为。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周某某在课堂上布置题目给学生做后,来到阳某旁边(女,1999年1月19日生),趁给阳某讲题目之机挤坐在阳某的凳子上,对其实施猥亵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身为教师,不能遵循自己的职业道德,而是以寻求刺激和满足性欲为目的,对自己任教的均未满14周岁学生欧阳某某、阳某实施淫秽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害人欧阳某某、阳某及二人的家长自愿表示对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因被告人周某某当庭对自己在公安机关关于自己犯罪行为的供述予以否认,并称其仅仅因对二被害人的学习不满意而用手掐过她们的臀部及大腿,表示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毫无悔意,认罪态度不好,故做出如上判决。
法官建议:针对这种犯罪,在依法严厉打击严惩的同时,相关部门必须从源头抓起,总结经验,制定对策,有效地防止此类案件的发生。一方面要加强对教师队伍的法制、道德教育工作,提高教师的道德水平和法律知识,增强他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自控能力;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学生家长的法律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学生家长运用法律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信心和决心,以此来打击和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维护广大儿童的合法权益;最后还要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并使其掌握有关性知识。在对小学生加强法律教育的同时,也要对他们开展有关性知识教育,使他们对性知识有一定的了解,从而培养他们树立正确的是非观,从而提高未成年女学生的警惕心和敢于与犯罪作斗争的勇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