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法院网讯 二○○九年农历大年三十,过年的炮竹声已陆续响起,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的法官还在做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并成功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避免了一起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原告易某和被告曾某经过一段时间恋爱后,于2002年开始同居生活,后生育一子。2007年因性格不合,双方经过协商决定解除同居关系,约定双方所生的儿子由曾某抚养成年。此后,双方因小孩抚养权发生纠纷,曾某多次到易某所在的单位对易某实施人身伤害。易某所在单位和派出所多次对双方进行调解均未果。易某于2009年11月3日诉至该院,请求判令双方所生之子由易某抚养成年,曾某承担儿子的抚养费和教育费。
该院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组织调解,但由于被告曾某情绪十分激动,加之双方亲属不当介入,使矛盾一时难以调和。曾某于2010年1月27日再一次对易某实施暴力,并扬言要杀死易某及其家人,曾某再一次被治安拘留。在曾某被羁押期间,该院法官通过与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积极沟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解释和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得到缓解,调解的时机来了。该院法官于2010年2月13日(2009年农历12月30日)召集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和基层组织一起再次做调解工作。最终,在多方协调配合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小孩仍由曾某抚养成年,由易某向曾某当场支付抚养费和补偿费等共计31000元。
对这样的调解结果,双方均表示非常满意。一起可能民转刑的棘手案件就这样得以化解,双方在法官的新年祝福声中轻松地迈向了回家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