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受理数量大量增加审理难。据该院统计,2004年-2006年期间共受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为18件,而2007年-2009年期间共受理此类案件为49件(其中仅2009年就受理了30件),同比上升了172%;二是法院认定责任难。《道路交通安全法》把事故责任认定书定性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当事人不得提起复议,最终由法院来审查确认,但由于法官不是专业的事故处理人员,而且仅凭案卷书面材料很难推翻原责任认定。三是赔偿标准适用难。适用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赔偿标准没有统一依据,外出务工人员到城市打工超过一年或在城镇定居多年,收入亦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平均标准,如仅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进行赔偿会造成明显的不公平。四是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问题把握难。在诉讼中,保险公司是作为共同被告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实践中难以把握。五是案件调解难。此类案件一般都经过交警部门调解不成后才到法院起诉的,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而且矛盾剧烈,对立情绪比较严重,处理不慎就可能导致当事人上访,闹访,给法院承办人带来很大压力。 该院建议:一、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对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遇到的一些普遍性问题,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明确。二、加强与交警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采取诉讼保全。三、将保险公司直接列为被告。四、加大调解力度,灵活掌握调解策略,争取当地政府、司法所、基层调解组织以及当事人的亲友的支持和协助。五、建立和完善交通事故的救济途径,尽快设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但无力自救的人进行救济,防止由于受害人得不到极时的救济而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六、设立专门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合议庭配备精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相关法律、业务精良、善于调解的资深法官,提前介入进行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变卖车辆先予执行等措施,对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快立、快审、快结,简化诉讼环节,提高办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