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法院网讯 时隔一年多,因双方确无法共同生活,丈夫刘某再次起诉要求与妻子周某离婚得到法院支持。2010年2月24日,芦溪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离婚。 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都是再婚,2007年6月22日登记结婚,因双方感情不和刘某于2009年元月向芦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芦溪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双方均系再婚,且双方恋爱时间较长,婚姻基础较好,为维护社会、家庭的稳定及双方子女的利益,对决不准许双方离婚。时隔一年多,丈夫刘某于2010年2月10日向本法院起诉,再次起诉要求与妻子周某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感情没有增进且继续分居生活,应视为感情完全破裂,同时该婚姻状况也不利于社会、家庭及双方子女利益,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