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区农村,由于普法工作不全面,加上婚姻观念仍相对落后,往往对离婚持有偏见。笔者所接触的这类当事人,在对待离婚问题上,存在十个误区。 误区一:谁提出离婚,谁就要赔偿或补偿对方。主张者认为提出离婚是一种过错,他们以“三从四德”的封建观念套在要求离婚方头上,错误地理解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精神,如笔者最近受理的三宗离婚案,三名被告罗某、刘某、黄某均提出:“离婚可以,但必须赔偿我5——10万元”。有的被告更让人啼笑皆非,提出:“她要离婚,就得赔偿我再次结婚的费用”。
误区二:谁提出离婚,财产就不能分得。理由通常是:“谁让你走?你离婚后再结婚,不可能没有房子,彩电、冰箱。这里的东西留给儿女。”以留给子女为晃子,使女方为难。事实上,大多数家庭除了一幢房子外,没其他大值钱的财产,既使分到了房子也难入住,折价对方又或无钱或不买,造成女方“两难境地”,名得实失。
误区三:子女不能带走不能改姓。这主要是传宗接代思想作祟。男方不从有利小孩成长出发,不管有没有抚养能力,都以留在自己身边为上计。即便两个小孩,经法院判决一人抚养一个,男方也不允许女方带走;万一带走,女方要求孩子随自己姓,男方坚持反对。
误区四:有外遇就必须赔偿。这部分人将偶尔的婚外情等同“重婚或同居”,将其归结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情形之一”。
误区五:分居了就可以离婚。他们只注重分居,不顾及分居时间。对婚姻法中有关分居的规定,当事人只有模糊的认识,并不了解具体内容,如“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和《关于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3年……”。
误区六:单方可以离婚。他们认为,只要自己起了诉,法院就可以办理离婚手续,无须通知被告,更不需要开什么庭。将缺席开庭和公告(被告人下落不明)类似案件视为与已一样的案件。
误区七:责任田不能“带走”。理由为,离婚后,就不是本村组的人。殊不知离婚只是婚姻关系的解体,而责任田是政策性农村人口的承包权,不管离不离婚均依法受到保障。
误区八:女方提出离婚,其娘家的债务就由女方归还。持这种观点的人把离婚与债务混为一体,称离了婚,就割断了与女方家人的姻亲关系,原有的借款自然消失,要归还也只有女方去还。由于离婚与债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加上往往没有借据,女方多数哑巴吃黄连,自认倒霉。
误区九:只有子女赡养父母,没有妻子赡养丈夫。这类人将赡养、抚养、扶养混为一谈。如刘女长期在外打工,九年不归,大儿子被判刑,小儿子刚成年,丈夫2008年1月患病失去劳力。刘某起诉离婚,法院承办人经调查后,多次调解,让刘某依据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给1—2万元被告作为抚养费时,遭到拒绝,认为:“不存在妻子要抚养丈夫”。
误区十:离婚时,女方须返还继子女的抚养费。谭某丈夫死后,带三岁的儿子与罗某再婚,儿子改婚为罗。在共同生活中,谭某将挣来的现金3万多元建了房子。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去年双方来到法庭,均要求离婚,在协商中,罗提出女方须返还5年来对继子的抚养费,原因是离婚后,继子会离开,尽管谭提出不分割房子,仍未取得罗同意。现实中,持这种意见的还为数不少。
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留意观察当事人的言行,注意当事人特别是较为落后山区的当事人是否存在上述认识上的误区,提前做好做足明法释理工作,必要的话可以拿着法条“翻本本、对条条”地逐一解释。尽量避免“法官只要依法判案”的简单思维方式,让当事人明白“为什么法官这么判?为什么法官提出这样的调解建议?”,才能更好更容易地开展调解工作,也有利于判后的顺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