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实践中,刑事简易程序案件的起诉书大多数未写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及案件证据。例如被告人是否系主动归案,是否系主从犯,是否应从轻或从重处罚。被告人对案情及证据的了解仅限于检察机关的起诉书,由此造成一是被告人对部分证据的来源不明,导致无法质证;二是被告人对是否具有从重或从轻处罚的情节不明;三是简易程序案件检察机关多数不派员出庭,被告人无法就量刑情节和证据与控方开展相互质证和辩论。而起诉书存在的上述缺陷显然是剥夺了被告人的知情权和相应的诉讼权利,无法使被告人进行有效地辩护。 为此,笔者认为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一是起诉书应写明被告人的归案情况及相关量刑情节;二是对移交的证据在起诉书中予以列明,且须注明取证的时间和对象;三是对于证据较多及共同犯罪等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检察机关应派员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