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2009年11月27日凌晨,成都市双流县的一所私人别墅发生了狼狗袭击小偷的事件。当天两个小偷在别墅胖的电信花园小区偷东西被发现,慌不择路的小偷跳到陶先生家的别墅院子内,与狼狗狭路相逢。其中一个小偷逃脱,另外一个小偷田军则被狼狗活活咬死。警方在调查中发现,在此之前,电信花园有两户居民被盗,而在男子坠落处,发现有改刀等工具。第二天,男子的亲属田先生已从外地赶来,而咬人的两只狼狗也被双流警方击毙。在双流警方的安排下,田先生以及其聘请的律师和狗主人陶学成进行了协商。不过,就田先生所提出的15万元民事赔偿,陶学成表示无法接受。最终在警方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陶学成赔偿死者家属4万元。 案件被报道后,引发了公众的热议。大多数人认为狗的主人无责任,该男子是咎由自取,他侵入私人家里盗窃,就应该受到惩罚,如果连公民的一种自我保护都被法律所否定,那不就是放纵、鼓励违法犯罪,这样的话民众的起码的安全感都将失去,社会将如何得以安定。而认为狗的主人有责任的则认为,小偷的小偷小摸行为侵犯的只是公民的财产权利,罪不至死,养烈性犬本身就存在巨大的社会危害性,且生命权高于财产权,饲养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笔者认为,饲养人是应当承担责任的,本案的焦点问题其实也就是公民的生命权是否平等受到法律的保护。
我国法律对养狗虽然有区域的限制,但是对于城乡结合部,法律还存在着空白。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民的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是平等的受到法律的保护的。本案的小偷虽然是一个违法者,但是他的生命权还是应该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且我国最新的《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侵权的“应当”进行赔偿,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但是损害如果是由于被害者的故意或是重大过失造成的,饲养人或是管理人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所以本案的死者虽然是一个违法者,但是其生命权还是同等的受到法律的保护,即使他有违法行为,也是由法律对他进行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