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婚姻信息是十分重要的公民资料。目前,我国公民的婚姻登记信息分布在民政部门、法院、公安系统,其中民政部门掌握结婚登记和协议离婚信息,法院保管判决和调解离婚信息,公安则拥有公民办理婚姻情况变更的资料。三个系统的婚姻信息尚未实现互联互通,没有形成有效的婚姻登记信息管理机制,使得婚姻信息不完整,在工作实践中有如下问题存在: 一是不利于当事人搜集证据和法院进行调查。由于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需要有关婚姻登记方面的证据,使得一些丢失结婚证的当事人必须到民政等部门搜集证据才能立案,给当事人带来了不便。法院受理案件后,在调查案件事实的过程中有时会涉及当事人既往婚史的问题,若当事人隐瞒实情,则法院需要民政等部门的协助,才能将事实调查清楚,影响了司法效率;
二是法院制作的判决书和调解书不利于保存,且一部分当事人习惯性地认为只有离婚证才能证明婚姻关系的结束,要求法院出具离婚证,使法院工作陷入尴尬局面
三是不利于婚姻登记信息的管理。由于三个系统的婚姻信息未实现资源共享,使得公安系统不能及时在户籍管理中更改公民的婚姻情况,民政部门不知悉法院判决和调解的离婚案件信息,导致婚姻信息不实、重婚等情况的出现。
笔者建议从以下方面对婚姻登记信息管理体制进行完善:一是确立婚姻登记信息的主管机关,明确责任。目前民政部门是掌握公民婚姻信息的主要机关,可以确立民政部门为婚姻登记信息的主管机关,不仅要掌握结婚登记和协议离婚信息,还要收集法院判决和调解离婚的信息和公安系统所享有的公民婚姻信息。
二是开设婚姻登记信息互联系统,加速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的电子化建设进程,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民政、法院、公安三大系统的公民婚姻信息资源共享,达到三大系统的信息同步更新。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人口流动性不断加强,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三大系统的婚姻信息资源共享有利于公民权益的维护和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