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因借(冒)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而引发的纠纷已屡见不鲜,由于国家法律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尚无统一裁判标准,从而导致对该类纠纷的司法救济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有的按行政案件处理,有的按民事案件处理。不同法院,不同法官,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做法均有不同。主要表现在:一、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判决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结婚登记;二、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判决结果大致有三种:一是判决婚姻无效,二是判决撤销该婚姻,三是判决实际同居的双方为有效婚姻,按离婚纠纷处理。 笔者认为,首先,行政确认判决,只能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对于婚姻登记来说,只能确认婚姻登记行为违法或无效,而对婚姻关系成立与不成立,或有效与无效,以及婚姻关系从何时成立,行政判决的功能难以解决。
其次,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的范围是有严格限定的,除规定的情形外,不再有其他无效婚姻的情形。从目前实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看,胁迫是婚姻撤销的唯一法定原因。实际同居双方按离婚纠纷处理,有扩大事实婚姻之嫌,且不能解决结婚证上登记双方的婚姻效力。
由此可见,上述的处理做法均不能从法律上为当事人提供最有效的司法救济。为此笔者建议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借(冒)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的既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又不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将借(冒)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的纳入可撤销婚姻的范围,以利于及时为当事人提供司法救济,维护社会、家庭稳定,实现执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