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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们意气用事终酿祸端

作者:文招 刘燕红  发布时间:2010-03-08 10:12:37


    芦溪法院网讯 江某某邀集哥们寻求报复,少年李某为哥们意气挥刀行凶致人轻伤甲级。2010年3月3日芦溪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江某某因与被害人刘某某的朋友发生纠纷而打了刘的朋友,刘某某为替朋友出气于2009年7月18日晚7时许殴打了江某某。江某某被打后,十分恼怒,便在回家的路上打电话联系李某要其帮忙报复刘某某。李接到电话便联系上同案人尹某某(在逃),然后从萍乡租车接上在芦南公路路口等候的尹某某,并在南坑镇南坑村车厢吴家冲路口与江某某会合。三人乘车到江某某家将江某某准备好的砍刀、柴刀、斧子带上车,一同前往南坑镇大岭街,并将车子停在南坑养路段后面。江某某下车后在车旁等侯,李某和尹某便携带砍刀、柴刀、斧子下车在“环球网吧”门口见到刘某某,李某和尹某便追刘某某,但被刘的同伴胡某拦了一下,尹见状便去追胡,李某持砍刀追上刘某某并砍了刘,刘某某被砍后往“环球网吧”内跑,尹某某未追上胡某便返回和李某一起追砍刘某某,将刘某某追出“环球网吧”并砍倒在“环球网吧”对面的路上。李某在砍刘某时被刘某用匕首刺伤。砍人后,李某、尹某某将作案工具丢弃在离现场不远处,二人逃离现场与江某某会合乘车离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被告人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为报复被害人刘某某,邀集被告人李某及同案人尹某某持械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甲级的后果,被告人江某某、李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江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系未成年人,应从轻处罚;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警语:相互谦让乃美德,各退一步保平安

    毫无疑问,本案的当事人都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被告人江某某、李某锒铛入狱,不得不舍弃父母,完整的家庭从此支离破碎;被害人刘某某轻伤甲级。

    掩卷深思,如果江某某和刘某某双方在遇到矛盾时,都能本着“忍一时风平浪静,让一步海阔天空”的原则,互相谦让一步,悲剧就完全可以避免。

    每个人都生活在这个社会中,每天都会遇到很多的人和事,难免会有磕磕碰碰吵吵闹闹,笔者建议每个人多一份思考,少一份冲动,多一份谦让,多一份平安!

编辑:芦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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