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感谢您光临芦溪县法院网,您是本网第 位访问者。 今天是:
首页 新闻中心 法院简介 审务公开 队伍建设 法学园地 案件快报 荣誉展台 法律法规 裁判文书 专题报道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执行动态

芦溪法院果断处置一起代理人造假冒领标的款事件

作者:胡丽芬  发布时间:2010-03-10 15:48:50


    芦溪法院网讯 邹某某是林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因自己与林某某有债务纠纷,利用自己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动起歪脑筋,制作假的委托书领走本应给付给林某的标的款。3月4日,在芦溪法院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当即采取有效措施,最终迫使邹某某最终承认错误,并返还标的款。同时,芦溪法院决定对邹某某罚款5000元以示警戒。

    2009年8月11日芦溪县人民法院受理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的林某某与莲花县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芦溪县人民法院在立案执行后,林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邹某某表示由于申请执行人林某某为福建人,所以此案从在莲花县人民法院立案以来都是他在办理相关事宜。执行人员在莲花县人民法院移送来的案卷中发现了写有协商和领取标的款等特别授权的委托书。在执行中,莲花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愿意与申请执行人协商,执行人员与申请执行人林某某联系,要求其到本院与被执行人协商,林某某表示自己没空,与委托代理人邹某某联系即可。在被执行人与邹某某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芦溪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从该公司的账户将标的款扣划至法院。在2009年12月2日,邹某某要求领取标的款,执行人员依据委托书,将标的款发放给了他。

    在2010年3月3日,申请执行人林某某来到芦溪县人民院要求领取该案标的款。执行人员觉得奇怪,告诉他邹某某已凭委托书将标的款领走。林当即表示自己只授权给邹某某协商、签收法律文书的权限,没有授权给他领取标的款。法院执行人员立即与邹某某联系,邹坦承领取标的款的委托书系自己伪造,但自己与林某某另有债务纠纷,这一笔钱系自己应得的。

    知悉这一情况后,芦溪法院执行人员兵分两路,一路立即到各银行冻结邹某某存款,一路办理罚款、拘留的手续,并向院长汇报此案。在邹某某与林某某单独协商不成,并拒绝到法院的情况下,当日下午6时许,执行人员与即当地派出所联系,赶到邹家中,准备对其采取拘留措施。但邹不在家,执行人员留下传票,要求邹第二天到法院执行局,并请求当地派出所随时关注他的动向。

    第二日,邹某某在法院强制措施的威慑下,最终来到法院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协议,并承认错误,当面交清款项。

编辑:芦研    

返回顶部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最高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报 | 中国法院网 | 江西法院网
Copyright©2024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02278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10015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