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曾经说:“如果有100%的利润,资本家们会铤而走险;如果有200%的利润,资本家们会藐视法律;如果有300%的利润,那么资本家们便会践踏世间的一切”。日渐猖獗的网络色情犯罪同样如此。正是由于高额利润的诱惑,且犯罪隐蔽性强、不易查处,犯罪分子已不惜将罪恶的黑手伸向未成年人。笔者认为在严厉打击网络色情犯罪的同时,及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彻底铲断“黄源”才是问题的关键。在网络色情的传播中,电信运营商扮演着一个怎样的角色呢?电信运营商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 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李强,历时半年跟踪,写出三份报告,举报了100余个手机淫秽色情网站,揭开了手机色情网站背后的利益链条,并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起诉状中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涉嫌包庇手机色情网络传播并从中牟利。面对社会和舆论的压力,截止2009年年底,中国移动被迫关闭了600个网络色情端口。
2010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解释中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是淫秽网站,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等服务达到一定的标准,则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该司法解释的出台,确定了电信运营商的刑事责任,这无疑是我国法律打击网络色情犯罪的一大进步。但解释中规定电信运营商只有在主观“明知”的情况下才能对其进行刑事上的惩罚。如果不“明知”则无需承担责任。这显然与立法宗旨不相符。电信运营商作为信息的传播者,作为利润的分享者,其有义务更有责任对其代为发布的信息尽到管理的职责。法律应当明确电信运营商主动监管的义务,如电信运营商未能尽到监管的义务,其同样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而无论这种制裁是刑事、民事抑或行政,这都将是对电信运营商的一种监管和督促,对网络健康的一种保护和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