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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三月“带孕”外出 争夺“抚养权”被驳回

作者:陈世国  发布时间:2010-03-12 08:58:13


    芦溪法院网讯 结婚仅三个月,因一次争吵,怀有身孕的妻子何某便离家外出务工,丈夫李某5年来苦苦寻找,妻子却毫无回心转意。无奈之下,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何某离婚,并要求获得“儿子”的抚养权。3月12日,芦溪县人民法院对该起离婚诉讼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准予李某与何某离婚,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3年4月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2005年9月登记结婚。2005年12月15日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何某一气之下离家出走。此后何某一直未与李某联系,李某虽经多方寻找,在何某务工地找到了何某,但何某坚决表示不愿与李某继续共同生活。面对无法挽回的婚姻,李某只得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同时认为何某外出时已有3个月身孕,要求获得“儿子”的抚养权,何某认为自己外出时根本没有怀孕,也根本没有生育小孩。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从恋爱到结婚虽然时间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双方结婚后仅在一起共同生活3个月,至今分居长达5年之久,被告亦同意离婚,表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原告李某主张被告何某离家时怀有身孕,要求获得“儿子”的抚养权,对该事实何某不予认可。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李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何某离家时已怀孕且已生育“儿子”的事实,因此对原告李某要求获得“儿子”抚养权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编辑:芦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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