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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员工遭遇无故辞退 法院维权签订劳动合同

作者:朱玲  发布时间:2010-03-12 08:58:13


    芦溪法院网讯 3月11日,芦溪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被无故辞退的农民员工起诉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用人单位与农民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老刘是江西省芦溪县的一名普普通通的农民,2008年1月通过亲戚介绍进入某公司担任保管员,每月工资500元,未签订书面合同。老刘对这份工作十分珍惜,兢兢业业。今年2月份,该公司负责人突然打电话通知老刘不用上班了,老刘认为自己无故遭辞退,应当维护自己的权益,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在该公司上班,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委未支持老刘的请求,于是老刘向芦溪县人民法院起诉。

    芦溪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向老刘仔细询问了有关情况,后多次前往该公司了解情况,并做公司负责人的思想工作。法官向该公司负责人详细解释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其中有“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内容,且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督促该公司依法办事。3月11日,法院再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该公司与老刘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老刘高兴地:“今天我的权益得到了维护,今后还会有更多的农民兄弟用法律来维权。”

编辑:芦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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