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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聚集多人殴打一人的行为定性问题

作者:朱玲  发布时间:2010-03-16 08:24:55


【案情】

    犯罪嫌疑人易某与刘某平时因生意问题有过节。某日,易某知道将与刘某在一公共场合见面,遂通知其好友何某,后何某纠集李某等众多朋友携带砍刀、木棍等器械同易某一起前往该地点。刘某先到,易某等人随后赶到,何某、李某等人在易某的号令下,与易某一起手持砍刀、木棍等器械将刘某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构成轻伤。

【分歧】

    对于易某、何某等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有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易某等人为报复刘某,以伤害为目的,持械伤害刘某的身体,造成了轻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易某等人主观上是为了泄愤报复,客观上实施了聚集多人在公众场合持械殴打受害人的行为,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易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

    1、主观方面

    易某等人在主观上具有泄愤报复、逞强争执的心态,目的是在他人面前制服对方,并非一定要伤害对方的身体健康。故意伤害罪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性很强,就是要伤害对方的身体健康。而聚众斗殴罪中,行为人的主观上存在着聚众、斗欧争霸和针对特定对象的故意。且聚众斗殴罪是一种典型的暴力性犯罪,行为人对对方可能出现的伤害结果持一种放任的态度。

本案中,易某等人的主观方面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要件。

    2、客观方面

    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对特定对象实施了伤害行为,并导致他人身体健康遭受损害。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先聚众后斗殴。且犯罪手段往往比较残忍,行为人不计后果。

本案的行为发生地是公共场合,易某等人持械殴打受害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这种表现与故意伤害行为有一定的差别。

    3、侵犯的客体

    故意伤害罪的危害后果是他人的肢体、器官、组织的完整和正常机能受到损害,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本案中,易某等人在公共场合持械殴打受害人不仅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而且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社会秩序。

由于故意伤害罪不能评价易某等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故以聚众斗殴罪进行评价更为适宜。

    4、再剖析

    实践中对于一方聚集多人殴打一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聚众斗殴罪的要件有分歧。传统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的双方应是3人以上,且应相互殴打、厮打。近年来有观点认为,聚众是单方性行为,一方聚众不以对方聚众为实施要件,且对方是否具有“斗殴”之意非必要条件。

    笔者亦认为,一方聚集多人殴打一人可构成聚众斗殴罪。因为随着社会的变化,犯罪的形式也在不断转化。尤其这种逞强争霸、报复泄愤的方式也在不断变化。以前那些团伙间为争夺势力范围而约定时间和地点进行械斗的犯罪形式有所减少,单方聚集多人殴打某一头目或其他特定人的报复泄愤的方式在增多。为了打击恶势力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必要对一方聚集多人殴打一人的方式进行准确定性,以惩治犯罪分子。

编辑:芦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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