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法院网讯 3月17日芦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债权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李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欠款3700元。 原告张某系养猪专业户,被告李某系乡村屠户。自2007年以来被告李某一直购买原告张某所饲养生猪宰杀后在农贸市场出售,2009年12月原、被告结算后,被告尚欠原告生猪款37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并承诺2个月内将款付清。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拒付。无奈之下,原告张某抱着试试看的心情,走进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芦溪法院受理该案后,立即启动“三农”案件诉讼绿色通道,立案当天即找到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同时进行诉前调解,宣讲有关民事法律,但被告李某态度生硬,声称“欠款是实,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
经三次庭前调解无效后,该案于3月17日上午8时30分准时在芦溪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之合法债权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依法当庭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