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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溪县人民法院车辆管理规定

作者:芦溪县人民法院 单纬  发布时间:2009-08-03 08:35:46


为切实加强车辆管理,确保办案、工作用车,本着安全、节约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院的机动车辆属本院固定资产,由院统一管理,分庭室使用,费用由使用庭室负担。

    二、车辆由院安排司机专职固定驾驶、维修和保养,未经调配,司机不得自行调换车辆驾驶。

    三、院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司机,由院办公室统一负责考察、签订合同,如不服从分配,院收回车辆,聘用期一般为一年。

    司机每星期参加一次政治业务学习和安全教育,由车队队长组织。

    司机必须自觉服从管理,积极参加院里组织的各项活动,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院各项规章制度。

    四、公务用车原则为:统筹兼顾,科学安排,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安全正点,高质高效。

    院因工作统一行动或处置突发事件优于其他事项安排;院领导因工作需要用车优先安排;强制执行案件、刑事案件用车优于其他案件安排。

    凡依法应由当事人承担实际支出费用,为办理该类案件用车应当先行交费。

五、办案、办公用车的具体情况为:

提押罪犯,召开宣判大会,或参与现场勘查的,或发生大案要案需派人赶赴现场,或者民事、商事纠纷案件因矛盾激化急需平息的。

    案情紧急因当事人可能逃匿或转移财产的。

    民事、商事纠纷案件,执行需采取财产保全或采取强制措施的。

到上级部门参加会议、汇报,参观学习,到法庭检查指导工作,通知证人或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的。

    其他特别需要用车经批准的。

    六、各庭室工作日公务用车由各庭自行安排。

    七、节假日出车、夜间出车、调换车辆,超出萍乡范围用车等须经院长批准。

    八、凡夜间和节假日、双休日以及未出车工作时,车辆(含法庭车辆)统一停放院内。

    九、车辆燃料、修理、保险等费用按照芦溪县政府印发的《芦溪县公务用车车辆维修、燃料政府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由使用部门办理。

    十、车辆如需修理,按以下程序操作:

    1、先由车队队长框定维修项目;2、填写车辆维修政府采购申请表,由车队队长签字;3、分管领导审核,根据政府采购实施细则,指定修理厂修理;5、修车后,材料单交车队队长审核签字,再由采购办审核。

如未按上述程序办理,将不予报销维修费用,因出差需在外地修理的,须报告批准后方可修理,按财务制度报销。

    十一、司机要爱护车辆,认真做好车辆保养清洗工作,每次出车回来要清洗一次,做到勤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准车辆带病运作,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状态,做到随时可以出车。

    十二、院领导干部不准私自驾驶公务用车,如因特殊原因需要驾驶公车的,应提交相应资质的汽车驾驶资格证及书面申请,经院党组集体讨论后由主要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确认,再报县纪委备案。

    十三、司机必须做到安全行车,严格遵守《交通法》和制度。1、严禁司机私自出车或转交钥匙,超载、超速,私自出车及其他违反交通规则行车,造成事故,由司机负责。2、禁止无驾驶证者驾车,如发生事故,由驾驶者负责。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50元罚款,如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视情况给予直接责任人以相应处分:

    (一)擅自私自用车。(二)严禁警车非因办案、办公需要出入娱乐场所。(三)擅自调换车辆的。(四)不准用公车办理私事。(五)其他违反用车规定的。

    十五、警车不得擅自外借,如上级法院或其他上级领导机关因工作需要,需借用本院警车,必须经院长批准。擅自外借,每次罚款200元,未经批准外借造成事故由外借责任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十六、违反规定私自用车,出现事故由用车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十七、车辆必须停放在固定地点,未经批准严禁在外过夜,如有违反,每次罚款200元。

    十八、值班车辆必须坚守岗位,外出必须经带班领导同意,脱岗者,每次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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