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商品房质量引发的纠纷呈不断增长态势,地处中部欠发达地区的芦溪县法院从2009年至今已受理上百件因商品房质量引发的纠纷。且我国已逐渐重视商品房质量的管理,并出台了相关的政策和措施,但对于农村地区自建房的质量管理尚存在着不足之处: 1、欠缺对农村自建房建筑设计的管理。目前,村民自建房只要持有土地管理机关批准核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便可以进行施工,而土地管理机关在审批过程中不会对村民的自建房建筑设计进行审核,村委会、村民小组等协办组织更不会对建筑设计进行监督。这使得村民自建房建筑设计的管理存在着空白。大多数村民都是依照习惯自行设计建筑图或委托他人进行设计,这些产生于无建筑资质的非专业人员手中的设计很多不符合安全要求,其结构的安全可靠性差,从根源上影响了自建房的质量。
2、欠缺对农村自建房施工的管理。村民多是将待建房屋发包给熟人介绍的“包工头”,再由“包工头”组织人员进行建设。这种建设队伍大多为无资质的施工人员,既无专业资格证,也无安全管理设施和相应的建设规章制度,房屋质量无保障,极易产生矛盾纠纷。自建房的施工缺乏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等单位或组织的监督管理,不利于房屋质量的保障,影响了村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2006年发布的《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抗震设防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鼓励和指导其采取经济、合理、可靠的抗震措施。”实践中,抗震功能是农村自建房质量的重要方面,政府对农村自建房的抗震设防仅运用鼓励和指导的措施其力度显然不够。而且政府还应当大力保障自建房的建材质量。另外,《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被废除,尚无新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农村自建房施工人员的资质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方面加强对农村自建房的质量管理。首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补充和完善有关农村自建房质量方面的规定,完善相关制度,加大政府的监督管理力度,从制度中保障农村自建房质量。其次,确立农村自建房管理单位或组织。可以将土地管理部门确立为主管单位,村委会为协助组织,从农村自建房的规划、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共同进行监督管理,层层把关,保障村民的人身、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