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法院网讯 3月15日,芦溪县法院处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审判决邱某姐弟赔偿原告罗某医疗费等各种费用154488.63元,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不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查明,被告邱某借其弟的小车外出办事,途中与原告罗某的摩托车相撞,造成罗某五级伤残的后果。经交警认定,被告邱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查明该车是被告邱某其弟在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通过抵押贷款的方式购买的,到事故发生时,车款尚未付清,汽车行驶证上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事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罗某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邱某借用其弟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其弟作为汽车的实际所有人,在明知机动车属于具有高度危险性的交通运输工具,机动车交通事故具有多发性的情况下,仍将车辆出借他人,将车辆置于他人控制之下,意味这他预见到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为了更好保护受害人的权利,使赔偿得到兑现,应由出借人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的规定,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