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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立法赋予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强制退股权

作者:赵俊  发布时间:2010-03-23 15:35:07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通过行使股东表决权来实现管理公司的目的,而表决权作用的大小直接由股东所占股份数额决定。当公司股东之间因经营发生分歧时,股东表决权的比例就至关重要了!而大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往往只会考虑到自身利益,此时小股东的利益往往会被忽视,甚至会受到侵害。

    当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不符合解散条件时,小股东显然不能动用新公司法赋予其解散公司的权利。小股东在股份无法转让的情况下,就只能忍气吞声的继续经营。当时间届满经营期限是,问题就出现了。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解散公司”,此时小股东可以申请分配到属于自己的财产。但同时《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此时如果公司大股东掌握了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份并决定继续经营的话,小股东将继续被迫经营下去。

    有限责任公司是基于资合性和人合性而成立的。当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无法受到保护时,很可能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营业活动甚至会导致公司僵局的出现。这种情况显然是大、小股东都不愿意看到的。在公司继续经营和小股东退出权利之间能否寻找到平衡点是解决矛盾的关键。笔者认为当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小股东又不同意继续经营的情况下,应当赋予小股东强制退股权,退出公司的继续经营。如果此时不赋予小股东强制退股权,很可能会产生很多对公司营业不利的负面因素,甚至会诱发股东之间冲突。如果此时小股东可以退出,既保持了公司的继续经营又实现了小股东的退出目的,可谓是各取所需,权益兼顾。退出的方式可以有很多种,强制大股东收购股份不乏为一种借鉴的方式。

编辑:芦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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