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感谢您光临芦溪县法院网,您是本网第 位访问者。 今天是:
首页 新闻中心 法院简介 审务公开 队伍建设 法学园地 案件快报 荣誉展台 法律法规 裁判文书 专题报道

当前位置: 队伍建设 -> 纪检监察

芦溪县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八小时以外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

作者:芦溪县人民法院 单纬  发布时间:2009-08-03 08:44:49


    为了抓好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确保全院干警八小时以外廉洁守纪,维护人民法院的声誉和法官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一、不准在家中和非办公场所接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不准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宴请、娱乐消费和财物。

    三、不准酗酒、打架、惹事生非。

    四、不得与外人谈及案件审理情况。

    五、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六、不得参与赌博活动,自觉遵守社会公德。

    七、对亲友、同事、战友、同学等为他人或自己打听案情、说情、请吃行贿,要依法据理拒之。

    八、个人婚丧喜事等重大事项先向组织报告,履行审批手续,提倡移风易俗,不得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九、违反上述规定,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返回顶部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最高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报 | 中国法院网 | 江西法院网
Copyright©2024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02278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10015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