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法院网讯2010年3月23日上午,芦溪县人民法院院内响起了一阵阵鞭炮声,年近花甲的李某将一面写有“清正廉洁,为民司法”的锦旗送到芦溪县人民法院宣风人民法庭法官的手中,对法院为维护其合法利益表示衷心的感谢。 2009年1月21日4时48分,因天气下雨且路面湿滑,李某雇佣的司机易某驾驶货车在经过沪昆高速公路江西段496KM+850处时,将正在快车道等候救援的货车驾驶员罗某撞倒,造成罗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即向罗某的家属垫付44200元。因保险公司以未经法院处理等为由,拒绝赔偿罗某家属的损失,故罗某的家属诉至芦溪县人民法院,向李某、易某及保险公司索赔近38万元。经法院依法判决,李某仅需赔偿罗某的家属10118.83元,但罗某的家属以罗某因本次交通事故致死为由,拒不返还李某多支付的34081.17元。芦溪县人民法院的承办法官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办案宗旨,以减轻各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和诉累为出发点,多次对各当事人授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督促保险公司自动履行其赔偿义务,使罗某的家属的损失早日得到赔偿。罗某的家属也终于被芦溪县人民法院的法官的为民司法的诚心所感动,同意返还李某的34081.17元。
至此,收到全部返还款后的李某激动异常,在芦溪县人民法院宣风人民法庭承办法官的多次拒绝下,却依然坚持要给法院送来锦旗,对芦溪县人民法院法官的清正廉洁、为民司法的办案风格表示真诚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