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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和为贵

作者:温杰  发布时间:2010-03-25 07:59:30


    儒家的创始人孔子在《论语 学而》中说到:“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 “和”是儒家所特别倡导的伦理、政治和社会原则。《礼记 中庸》写道:“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孔门认为,礼的推行和应用要以和谐为贵。但是,凡事都要讲和谐,或者为和谐而和谐,不受礼文的约束也是行不通的。这是说,既要遵守礼所规定的等级差别,相互之间又不要出现不和。孔子在本章提出的这个观点是有意义的。在奴隶社会,各等级之间的区分和对立是很严肃的,其界限丝毫不容紊乱。上一等级的人,以自己的礼仪节文显示其威风;下一等级的人,则怀着畏惧的心情唯命是从。但到春秋时代,这种社会关系开始破裂,臣弑君、子弑父的现象已属常见。对此,由子提出“和为贵”说,其目的是为缓和不同等级之间的对立,使之不致于破裂,以安定当时的社会秩序。但从理论上看待这个问题,我们又感到,孔子既强调礼的运用以和为贵,又指出不能为和而和,要以礼节制之,可见孔子提倡的和并不是无原则的调和,这是有其合理性的。 

    当前社会的主流思想亦是围绕着“和”字的。随着物质生活条件的逐渐改善,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追求精神文明。各级政府要保持“社会和谐”,商人多讲究“和气生财”,司法机关多用“和解”处理纠纷,就连普通家庭也追求一个 “和和美美”。由此可见和谐思想在当今社会的巨大影响力。但我们在彰显“和为贵”价值的同时,却万万不能盲目追求这样的结果,也就是说不能凡事讲和谐或者为和谐而和谐。古人能认识到这一点,何况是我们。总的来说,盲目的讲和谐,会带来两种结果。拿诉讼当事人的和解举例吧,在审判人员看来,和解工作很好的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调和了双方关系,而实际上,我们每和解处理一起纠纷,都在不知不觉中损害某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只是在特殊情形下为了追求既得利益,该一方当事人不得已作出妥协和让步。这是和解的善果。有的当事人见法院如此注重调解,便以为自己的官司非调不可,于是漫天要价。只要对方不同意或者法官没有做好调和工作,便把矛头指向法院或者对方当事人,轻则耍赖,以各种理由阻碍审判,重则以各种似是而非的理由上诉上访,反而加大了审判人员做工作的难度,不利于案件处理。 

    所以说,任何的“和为贵”都有前提。一方面,当事人之间必须具有调和的真实意思表示;另一方面,代表国家公平正义的法官们在做调解工作时必须慎重考虑手中的案件是否具备调和的条件,理性的看待、分析,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真正体现人民法院“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事审判原则,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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